序号 | 主要内容 | |
1 | 检查对象 | 1.辖区内“四上”企业(规模以上工业、资质建筑业、限额以上批零住餐、规模以上服务业); 2.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(500万元及以上项目); 3.抽样调查单位、联网直报企业及其他承担法定统计调查任务的企业; 4. 存在数据异常、举报线索、失信记录的重点监管企业。 |
2 | 检查事项 | 1.统计法律法规和统计调查制度执行情况; 2.统计资料报送情况(是否存在迟报、漏报、拒报、提供不真实或不完整统计资料行为); 3.统计基础工作(原始记录、统计台账建立及规范情况,资料留存是否符合规定); 4.统计数据质量(报表数据与财务凭证、业务台账、纳税资料等是否一致); 5.配合统计执法检查情况(是否存在拒绝、阻碍检查,转移、隐匿、篡改、毁弃统计资料等行为); 6. 统计负责人、统计人员配备及统计普法落实情况。 |
3 | 检查方式 | 1.双随机、一公开联合检查; 2.现场检查:实地查阅资料、核对台账、座谈问询; 3.非现场检查:通过联网直报平台、大数据比对、线上核查、资料函审等方式开展。 |
4 | 检查比例和频次 | 全年检查总数不低于纳统企业(项目)总数的10%,年度内对同一统计调查对象实施行政检查不超过1次。 |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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